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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8-02-26]

2018/02/25 9.1k 阅读 307 点赞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市局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
  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
  成立时间不足3个月(2017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提交考核材料,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交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年度考核时间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时间为2018年1月2日至2月28日,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应当于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局于2月28日前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司法厅。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及程序
  我市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依据《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细则》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四、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依照上述《细则》,在“辽宁省诚信律师管理平台”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上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在网上审查并汇总后,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仅提交电子版):
  1、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本地区年度检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律师事务所整改措施;
  3、《辽宁省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后);
  4、区(市、县)律师事务所财税情况汇总表(附后);
5、暂缓考核律师事务所名单、拟注销律师事务所名单;
  6、市司法局要求上报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及市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无法定理由拖延、刁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年度财税情况报表”代替,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汇总后报市司法局(表附后)。
  3、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4、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5、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填写考核记录:考核年度为“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6、今年继续使用“辽宁省诚信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数据的管理,做到网上信息与上报市局、省厅信息一致,考核信息表与实际通过考核情况一致,公告名单、考核结果汇总表与电子版一致,省厅据此备案公告。
  7、主管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六、关于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要求
  1、换发范围:(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度考核印章盖满的;(2)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
  2、换发时间:2018年3月
  3、换发程序:各律师事务所在“辽宁省诚信律师管理平台”上将本所相关信息补充完整,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于2018年1月17日前将需要换证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同年度考核表)电子版报送市局律公处。

  附件:相关用表.rar

大连市司法局
2018年1月2日

编辑: 司法局机构管理员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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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