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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不找关系

2024/10/16 2.5k 阅读 136 点赞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0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新设立申请/重新核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1.1  需提供要件


①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资料来源: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报表打印);


②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资料来源:企业自备);


③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资料来源:企业自备)。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提交申请,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原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1.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1.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3咨询投诉,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资质变更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1  需提供要件


①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资料来源: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报表打印);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提交申请,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原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2.3  办理时限:即办

2.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3咨询投诉,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资质延续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3.1  需提供要件

①资质证书换发申请表(资料来源: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报表打印);

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提交申请,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原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3.3  办理时限:即办

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3咨询投诉,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0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4.1  需提供要件

①资质证书补发申请表(资料来源: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报表打印);

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在辽宁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218.60.144.233/ApproveWeb/website/fdcentlogin1.aspx提交申请,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原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4.3  办理时限:即办

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3咨询投诉,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1 需提供要件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④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5.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124.93.24.105:8072/epoint-web-zwdt/qymh2/index

5.3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4  温馨提示:此事项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结果文书实行电子证照,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1咨询。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0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6.1需提供要件

①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af17120-45b9-11ec-9011-fa163ed14ae8

6.3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6.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17,外区市县65852051,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四、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0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7.1 需提供要件

①燃气设施改动方案。(资料来源:申请人)

7.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b24ce25-45b9-11ec-9011-fa163ed14ae8

7.3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7.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17,外区市县65852051,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0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设立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大连市(自贸区除外)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② 综合资料:企业章程、厂房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机械设备、财务报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承诺等相关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逐项上传)(资料来源:申请人)

8.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在大连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原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be49ea8-45b9-11ec-9011-fa163ed14ae8#anchor-work-apply-data


8.3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8.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09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劳务资质)--资质设立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大连市(自贸区除外)的企业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制。


9.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9.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f7e8ce9e-247b-4f0a-ad47-88b2753b6e8d#anchor-work-accept-condition



9.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9.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变更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大连市(自贸区除外)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


10.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变更—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10.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c16900d-45b9-11ec-9011-fa163ed14ae8#anchor-work-sdyj


10.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1.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注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②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建筑业资质申请书》(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注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1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f629c725-4e29-4b33-a984-b1c3493a6787


11.3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11.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大连市(自贸区除外)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2.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②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设立(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仅吸收合并、重组分立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⑩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仅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⑪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仅跨省变更、吸收合并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1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604fd483-bf0e-44e2-af87-3c3a396dacf9

12.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1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大连市(自贸区除外)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

13.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资料来源: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统一事项服务—法人办事—服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申请材料)

1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c047ce4-45b9-11ec-9011-fa163ed14ae8

13.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市内五区65850253,外区市县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



1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4.1  需提供要件

①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资料来源:政府核发)

③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⑤商品房预售方案及一房一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⑥楼盘情况表(资料来源:政府核发) 

14.2 办理路径

① 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124.93.24.105:8072/epoint-web-zwdt/dleq/qymh/index

14.3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1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3,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15.1 需提供要件

①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消防设计文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资料来源:申请人)

15.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

15.3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5.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1。



八、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6.1.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料来源:政府核发)

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⑤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6.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sso.lnzwfw.gov.cn/ids/custom/liaoning/login.jsp

16.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3,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九、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17.1  需提供要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完整填写、不得涂改)(资料来源:申请人)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施工竣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资料来源:申请人)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审图章、竣工图章)(资料来源:申请人)

17.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联合审批平台:

http://124.93.24.105:8072/epoint-web-zwdt/dleq/qymh/index

17.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联合验收项目按《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完成)。

17.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1372,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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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8.1 需提供要件


①消防验收备案表 (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资料来源:申请人)


18.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

18.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8.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1,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批复



19

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批复


大连市市内四区具备建立住房补贴资金(基金)条件的企业(以下称参改企业),向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参改单位制定的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老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19.1 需提供要件


①关于实施职工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的请示或实施职工住(购)房货币补贴发放的请示、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职工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提供上级批示意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单位级格证明、单位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全员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单位住房补贴计划(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职工住(购)房货币补贴清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测算明细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住房补贴公示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9.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dl.gov.cn/dlPortal/index


19.3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19.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0.1  需提供要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④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⑥建设工程档案初步验收意见(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批单位内部提交,非建设单位提交)(资料来源:质量监督部门核发)

20.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

20.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4咨询投诉,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三、供热热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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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热源审查


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颁布)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

21.1  需提供要件

①供热项目配套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⑤授权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124.93.24.105:8072/epoint-web-zwdt/qymh2/index

21.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21.4  温馨提示:此事项全程无纸化,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结果文书实行电子证照。如有问题可拨打65850251咨询,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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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审核)


除别墅式、旧中式、日式、危房、具有纪念意义的保护性住房,其他所有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后单位为职工购建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出售。

22.1 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复印件或《单位保留收购已售公有住房所有权审批表》原件或房地产档案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两项编号(单选一)((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②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登记备案的申请、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需要说明的材料。(包括产权证出证日期为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还需提供证明该房屋建成年份为1999年以前的材料;部队售房需要总后勤部批准售房的文件等)(资料来源:申请人)

2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dl.gov.cn/dlPortal/index

22.3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2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6,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十五、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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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此办事业务指南适用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办理。


23.1  需提供要件


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②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③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资料来源: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⑤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⑥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资料来源:安拆单位)


23.2  办理路径


①线下办:市县两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②网上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安全监督系统:


https://124.93.225.33


23.3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23.4  温馨提示

建议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您可先与所在地区项目监督部门监管人员进行咨询。



十六、维修资金归集



24

维修资金归集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1]14号)第九条进行房屋预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购房合同网上备案前,按照预测绘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的业主应交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按照最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和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维修资金决算。进行现房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后30日内、房屋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的业主应交维修资金。

24.1  需提供要件


①项目测绘面积及维修资金缴费明细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预售或现售备案许可(资料来源:市住建局)


③土地成交确认书(资料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④土地批复(资料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⑤预测绘或成果测绘报告(资料来源:有资质的测绘公司)


⑥关于明确或暂时限制XX区XX宗地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函(资料来源: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⑦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资料来源: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24.2  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4.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十七、 维修资金划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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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划转使用--预算划拨业务


①由已开户维修资金申请人制定年度维修计划。

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社区居(村)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前,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召开业主大会申请书,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维修计划进行讨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参加业主大会。维修计划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显著位置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维修计划》、《业主大会决议》公示7日。

25.1  需提供要件

①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业主大会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维修计划(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代行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工程预算书,附:第三方预算审价报告(如需聘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审价合同及发票(如自行聘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维修资金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公示图片(资料来源:申请人)

25.2  办理路径

②网上办: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

25.3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5.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26

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业务


①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代行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计划相一致进行确认并对《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意见,所在街道办事处参与验收,申请人应将《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完成工程结算分摊明细表》、《维修工程款分摊明细公示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显著位置公示7日。


②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2.1需提供要件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签章确认。


③申请人持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有关材料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④备案后,申请人登录住建中心维修资金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进行网上申报。住建中心网上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对《决算划转单》、《决算划转明细单》确认后,持全部材料及专用发票到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工程结算尾款。


分摊结算街道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区物业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住建中心5个工作日。


26.1  需提供要件


①分摊结算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维修工程款分摊明细公示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工程决算书,(附第三方结算审价报告(如需聘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监理合同及发票(如自行聘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施工合同及发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公示图片(资料来源:申请人)


26.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


②网上办: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


26.3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26.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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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划转使用-- 应急工程预算划拨


①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发现应急维修问题后一日内编制《工程预算书》、《维修工程方案》,填写《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持以上文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申请。街道办事处接到反映的问题,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指导维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解决。维修消防设施应提供消防验收报告,维修电梯应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或年度定期检验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电梯维保合同。有业主委员会的,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加盖公章。

②维修资金使用单位收到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或相关专业部门现场确认维修部位后,应先行组织应急维修,并申请划拨使用维修资金。

③ 在实施应急维修前,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具体维修房屋单元门外,对《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维修工程方案》和《工程预算书》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应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且不少于七日。

④电梯突发故障符合应急维修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电梯检验机构,并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一日内共同到现场核实。电梯检验机构负责现场检验明确应急维修部位,审核《维修工程方案》,于3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的附件。

 ⑤消防系统出现功能符合应急维修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区应急局,并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一日内现场核实。区应急局应审核《维修工程方案》,于3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的附件。

 ⑥现场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通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监督。

27.1  需提供要件

①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应急维修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代行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27.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

②网上办: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

27.3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7.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28

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应急工程分摊结算业务


①应急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②进行电梯应急维修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参与验收。属于重大维修的电梯维修工程,应由电梯检验机构按相关规定对电梯检验,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③进行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的,区应急局应参与验收。

④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报告》或《工程量签证单》;参与验收单位应在《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

⑤验收合格后,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⑥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具体维修房屋单元门外,对《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价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⑦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其公示或组织有关单位公示。

⑧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登录住建中心维修资金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进行网上申报结算分摊及拨付工程尾款。住建中心应于收到网上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⑨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维修资金使用单位持《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到住建中心申请拨付工程尾款。住建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决算审核金额划拨工程尾款。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应在委托合同中对维修费用的支付予以约定,对预定维修费用超过决算审核金额的,以决算审核金额支付维修费用。

28.1  需提供要件

①应急工程分摊结算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应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28.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

②网上办:维修资金使用网上申报系统:http://218.60.90.62/wssb/

28.3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28.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十八、维修资金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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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退返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1]14号)第三十一条: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本办法施行后灭失的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灭失的,上缴国库;

29.1  需提供要件

①大连市拆迁房屋个人专项维修资金退返会签单(资料来源:房屋所属辖区拆迁办)

②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资料来源:缴纳维修资金的银行)

③拆迁协议(资料来源:房屋所属辖区拆迁办)

④银行卡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产权证复印件(资料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⑥申请人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29.2  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9.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9.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询问业务高峰期,错峰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0411-65850201咨询投诉。



十九、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30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此办事业务指南适用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处理。

30.1  需提供要件

⑴举报

按照建稽﹝2014﹞166号文件规定,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⑵投诉

按照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修订)文件第七条规定,提供: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0.2  办理路径

①网上办: 

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218.60.147.115/

②线下办

按照投诉和举报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项目辖区招投标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30.3  办理时限

⑴举报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⑵投诉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0.4 温馨提示: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请依法依规提出项目的投诉举报,如有问题可拨打各辖区招投标主管部门电话咨询。



二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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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1.1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租赁合同;(资料来源:当事人提供)


②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来源:当事人提供)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来源:当事人提供)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中西沙区租赁登记备案窗口: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道黄河路269号房屋租赁备案6号、7号窗口。


甘井子区租赁登记备案窗口:负责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明珠广场2号辛寨子街道(甘井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30、A31房屋租赁备案窗口)。


②网上办:网上办理租赁当事人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dl.gov.cn/dlPortal/item/toDetails/8e47e030-45b9-11ec-9011-fa163ed14ae8实名注册,登录网上程序提交网签备案申请。



31.3  办理时限:1日

3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对不能网上申请的家庭,可持要件到窗口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83699271咨询。



二十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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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


此办事业务指南适用于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的办理。

32.1  需提供要件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要求的相关内容,包括:1、前期准备阶段文件(资料来源:建设项目手续办理部门);2、施工文件(资料来源:项目施工单位);3、监理文件(资料来源:项目监理单位);4、竣工图(资料来源:项目施工单位);5、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来源:建设项目手续办理部门);6、声像及电子文件等(资料来源:项目建设单位)。

32.2  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审验服务窗口(10楼1037房间)

32.3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意见。

32.4 温馨提示

此事项采取线下窗口方式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65851037,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二十二、公租房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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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物配租


截至上一年年底,已申请并符合中低、最低收入标准的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公租房补贴保障的中低、最低收入类的无房家庭),可在受理期内提出补贴转实物申请。


33.1  需提供要件


①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3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大连市市内四区户籍所在地社区窗口


②掌上办:辽事通APP(进入【主页】→【住房租赁】→【公租房】→【公租房服务】→【补贴转实物】)



33.3  办理时限: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进行不定期受理,8个工作日内办结

3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申请补贴转实物,建议您优先选择“掌上办”方式。对不能掌上申请的家庭,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83646091咨询。



二十三、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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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符合公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中低、最低收入和外来务工家庭,可随时申请公租房补贴保障。


34.1  需提供要件


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符合公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中低、最低收入和外来务工家庭,可随时申请公租房补贴保障。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中低收入类和外来务工类保障家庭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低保证或特困证(仅申请最低收入类保障家庭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仅申请外来务工类保障家庭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劳动合同(仅申请外来务工类保障家庭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申请外来务工类保障家庭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3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大连市市内四区户籍所在地社区窗口


②掌上办:辽事通APP(进入【主页】→【住房租赁】→【公租房】→【公租房服务】→【资格申请】)



34.3  办理时限: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3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申请公租房补贴,建议您优先选择“掌上办”方式。对不能掌上申请的家庭,可持“1.1 需提供要件”中的原件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办理(外来务工家庭请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如有问题可拨打83621209咨询。



二十四、商品房现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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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5.1 需提供要件


①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来源:政府核发);


③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一房一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楼盘情况表(资料来源:政府核发);


⑤房屋成果测绘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5.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部门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124.93.24.105:8072/epoint-web-zwdt/dleq/qymh/index



35.3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35.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此项业务,我局已实行无纸化办公,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65850253,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十五、建设工程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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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查询利用


此办事业务指南适用于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查询利用的办理。

36.1  需提供要件

①建设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建设单位)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本单位向我馆移交的竣工档案。

②施工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料来源:施工单位)、查阅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由本单位形成的竣工档案。

③监理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资料来源:监理单位)、查阅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由本单位形成的竣工档案。

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出具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党政机关)、查阅事由说明(资料来源:党政机关)及查阅人工作证(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竣工档案。

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部门:出具部门介绍信(资料来源:所在机关部门)、查阅事由(资料来源:所在机关部门)和查阅人工作证(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与经办业务相关的竣工档案。

⑥律师: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资料来源: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资料来源:申请人)和举证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资料来源:法院),查阅与案件相关的竣工档案。

⑦产权人:出具产权证原件(资料来源:房产登记部门)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资料来源:房产建设单位)、产权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所属房屋的相关竣工档案。

⑧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介绍信(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房屋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来源: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查阅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所需房屋的相关竣工档案。

⑨物业公司:出具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资料来源:物业公司)、所管辖范围内建筑的管理合同(资料来源: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查阅人身份证原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查阅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竣工档案。

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关竣工档案的查询,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方可查询。

36.2 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筑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窗口(4楼0401房间)

36.3 办理时限

查询手续齐全的条件下,现场完成档案的查询利用。

36.4 温馨提示

此事项采取线下窗口方式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65850401,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二十六、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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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此办事业务指南适用于对地下管线档案查询的办理。

37. 1  需提供要件

①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资料来源:申请人所在单位);

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所在单位);

④使用目的证明文件和查询地块范围图:(1)项目建设、设计、产权单位:政府立项批复文件或规划批复文件(资料来源: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中标证明文件(资料来源: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产权证明文件(资料来源:自然资源局);与项目对应的查询地块范围示意图(资料来源:申请人);(2)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立项批复文件或规划批复文件及本单位出具的管线查询需求说明文件(资料来源: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与项目对应的查询地块范围示意图(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相关的保密证明材料:(1)本单位的涉密资料保密管理制度(资料来源:申请人);(2)若查询人需要地下管线信息图纸,则用于存放该图纸的保密室需具备防盗门、防盗窗和保密文件柜,查询人需提供上述保密设备的照片和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3)若查询人需要地下管线信息光盘,则查询人除提供上述的证明材料以外,还需办理涉密计算机相关事宜,并提交“涉密计算机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来源:市国家保密局检查技术处)。

37.2  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线档案查询服务窗口(10楼1070房间)

37.3.  办理时限

查询手续齐全的条件下,现场完成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37.4 温馨提示

此事项采取线下窗口方式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65851066,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二十七、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办理



38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办理


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四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买卖的,均需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平台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买卖主体中涉及单位企业的,可暂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38.1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8.2 办理路径


①机构办: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交易,由相关经纪机构提供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可提供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的机构名单详见:https://js.dl.gov.cn/art/2022/10/19/art_4965_2047607.html


②银行办: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资金监管银行协助完成网签合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可提供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的银行名单详见:https://js.dl.gov.cn/art/2022/10/19/art_4965_2047607.html


38.3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38.4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合法权益,避免购房纠纷,建议您妥善保管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办理方式,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1988852,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39

存量房交易免网签备案


存量房其它转移形式:赠与、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互换、夫妻间转移、直系亲属买卖、以房抵债(能够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抵债协议》)的可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39.1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9.2办理路径


窗口办: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以上存量房转移形式可直接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过户;赠与、互换、直系亲属买卖、以房抵债(能够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抵债协议》),以上存量房转移形式需至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厅一楼住建局窗口办理免网签备案,而后再办理过户。


39.3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39.4温馨提示


为方便您办理存量房免网签业务,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3685566-6103,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40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


存量房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平台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的,除可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况外,应选定商业银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40.1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0.2办理路径

银行办:存量房交易双方选定商业银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40.3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40.4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交易安全,避免购房纠纷,建议您足额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1988852,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41

存量房免资金监管


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免除交易资金监管:

①买受人代出卖人偿付按揭贷款,应监管资金额度小于、等于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摘要”栏目中记载的按揭贷款剩余额度的;

②出卖人与买受人以房抵债且无法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抵债协议》的;

③产权人与共有产权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双方明确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

④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

41.1需提供要件

①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其他证明材料。如符合第一种情况,还需提供交易双方银行转账证明、抵押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如符合第二种情况,还需提供交易双方借款时银行转账证明或经公证的不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声明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1.2办理路径

窗口办: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41.3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41.4温馨提示

为方便您办理存量房免网签业务,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3685566-6103,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十八、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42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2.1  拆迁人申请裁决需提供材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④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⑦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⑧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⑨不是申请人本人提出裁决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⑩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受理时间从补证材料齐全之日算起。

(以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2.2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提供材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④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⑥不是申请人本人提出裁决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⑦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受理时间从补证材料齐全之日算起。

(以上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2.3 办理路径

向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裁决材料,经审核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13楼1352室。

42.4 办理时限:30日

42.5 温馨提示:

①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准司法行政行为,程序复杂,审查严格,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无法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窗口办”等便捷程序,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到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裁决材料线下办理,以便对您的房屋拆迁纠纷依法、便捷、快速、准确作出裁决。

②房屋权利人有离婚、死亡、弃权等情况的,申请裁决的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2636189,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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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