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隐患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为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就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
物业企业:要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出现的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促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发现在楼道堆放杂物、私设栅栏封闭楼道、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拍照取证,向业主或使用人发出书面“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单”,要求业主或使用人立即整改。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单”,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形式,保留劝阻、报告的书面、影像资料。
公安和消防:要加强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
各地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地区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回执单”,并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典型的消防安全隐患行为要及时公开曝光,使业主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有关的法规政策。对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门:要强化对物业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各地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将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或业主举报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入市物业综合服务平台信用系统。对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服务不到位、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导街道办事处引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