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通知》(大住建发〔2021〕191号),提出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租赁资金监管、严格信息公示等十方面措施。
严格注册登记,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界限。
严格信息报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开业前通过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推送的开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房源信息等。未报送的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严格登记备案,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租赁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租赁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端口逐笔登记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并上传纸质租赁合同。
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源全部为自有的住房租赁企业除外)将单次向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或超过一个月的押金纳入监管,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承租人退还预付的租金、押金。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实时监测及风险预判。
严格信息公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场所、企业官网、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公示企业重要信息,以便群众查阅、监督。租赁平台将已进行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设立监管账户的企业名单及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名单进行公示。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收费、规范房源发布、严格租赁消费贷款、保障租赁房屋安全、建立纠纷调处机制等措施。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住建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