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局,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保税区、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普湾经济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有效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论证范围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工程范围,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中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二)花篮式悬挑脚手架工程;
(三)除限制使用条件和范围以外的轮扣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二、论证程序
(一)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专家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与本专项施工方案所涉专业一致。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二)施工单位应组织以下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组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论证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三)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四)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五)技术性论证内容包括:
1.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
2.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3.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
5.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6.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7.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监测方案是否合理;
9.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10.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11.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六)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附件1),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论证报告应在论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施工单位。
(七)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严重缺陷清单》)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专家组实施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专家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变更。
(八)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严重缺陷清单》所列情形,但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九)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确认书》(附件3)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十)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严重缺陷清单》中所列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十一)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十二)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形成专项方案论证档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留存备查。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方案文本、论证会议签到、论证专家意见和建议、论证报告等资料。
三、职责分工
(一)施工单位职责
1.应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2.应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召开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参会专家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3.应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4.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施工方案;
5.专项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
2,按审批程序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4.监督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5.按规定处理和报告施工单位未履行方案论证职责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2.应提供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供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的资料;
3.应按规定依据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单位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
(四)相关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单位完成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筑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站”)负责现有大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各属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管区域内,参建各方、参与论证专家的论证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二)专家应严格遵守本通知内容,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论证工作:
1.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2.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3.不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
4.不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
5.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会;
6.遵守保密规定。
(三)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和论证结论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1.未遵守本通知内容,按要求参与论证工作的,给予告诫;
2.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严重缺陷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约谈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3.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约谈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4.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5.专家3年任期内累计约谈2次的,暂停其专家资格12个月,累计约谈3次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四)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专家论证工作不规范,未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的,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重新开展论证;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建筑站或市市政站。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程序及监管,参照本通知内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