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在建工程结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压实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组织开展全市在建工程结构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形象为基础、主体在建。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主要包括: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情况;相关单位资质、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和在岗履职情况;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查,重点是对实体质量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以及主要进场材料进行抽查、抽测,主要包括: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钢筋连接和安装质量;钢结构的外观质量、涂装质量、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和安装偏差、高强螺栓连接和焊接质量;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连接和安装质量;道路工程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平整度、弯沉值等。
(三)档案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和抽样复验情况;相关功能性检验和实体检验情况;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细则)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四、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在建工程结构质量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焦 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志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处长
代立伟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孙 辉 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长
成 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市区两级检查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派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成立房建、市政工程市级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督导、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各自成立检查组,负责各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处,联络人: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张雷,联络电话:65850811;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刘多志,联络电话:65850828。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通知印发之日起至6月16日)
工程参建单位对在建项目全面自查自纠,各区、市、县(先导区)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二)督导检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12日)
市级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督导、对辖区在建工程进行抽查。市级督导检查组视各区、市、县(先导区)在建工程数量,每个地区抽检2~4项工程。
(三)总结报送阶段(7月13日至7月19日)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质量检查开展情况,于7月13日前将检查总结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工程数量、总建筑面积、检查总体情况、工程质量共性问题、各项目工程检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跟踪处理情况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参建责任单位要立即对在建工程进行自检自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全面进行整改落实,确保自检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各地区要加强在建工程结构质量管理工作,提前做好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工作,抓好施工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制度,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工程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有关备检材料和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以备抽查。各地区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6月17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以及在建项目清单(工程形象进度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工程的结构质量监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成立相应的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做好本辖区工程的结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责成各责任主体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或移交。市级督导检查组到达每个地区后,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抽查中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将下发《工程质量督办整改通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五)各地区要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订措施,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消除质量隐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4日
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在建工程结构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