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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动态核查的通知

2023/12/14 3.6k 阅读 285 点赞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动态核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大连市住建局决定开展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动态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被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预警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异常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不含自贸区)。

二、核查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5.《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中企业安管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20号)

三、核查方式

按照“公告发布、整改复核、严管重罚”的原则,由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联合组织实施。

(一)公告发布

市住建局在大连市住建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预警企业名单。自公布之日起,预警企业应立即停止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施工活动,并在20个日历天内整改完成。

各地区住建局应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企业(可通过爱企查等网站查询企业联系方式),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详见附件1)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

(二)整改复核

整改完成后,相关企业要向企业现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提交整改报告及以下佐证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资质

2.企业安管人员明细

3.企业安管人员电子证照

4.企业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证

5.安管人员上月或当月社保证明材料

属地住建部门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重点要通过社保信息、注册执业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整治人证分离、未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安管人员情况,实现“人证合一”,杜绝弄虚作假。各地区住建部门应在预警名单发布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将复查意见及整改材料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整改复查未通过,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上报复查意见时提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三)严管重罚

经属地住建部门复查未通过,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或企业整改合格后再次将安管人员转出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管重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将此作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迅速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核查台账,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

(二)强化监管联动。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现场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到岗履职情况监管和执法检查。要以动态核查为契机,将相关要求传达到所属企业,督促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安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立长效机制。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的安全生产条件预警模块(首页-统计分析-施工安全-电子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警详情)已上线运行,市住建局将适时组织各地区对预警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关联情况进行动态核查,提高安全监管穿透力,推进施工安全监管数字转型。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要求.doc

           2.各地区住建部门联系人名单.doc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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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