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立法听证会,现就有关立法听证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3月17日上午9:00
地点: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地点:大连甘井子东北北路101号)
二、听证事项
(一)就《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附件1)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二)对以下方面创设性设置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1.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公示业务流程、服务事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的;
(2)未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
(3)对用户申请用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未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的;
2.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建立用户档案或未完善用户档案信息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三个月内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8日17:00前。
(二)报名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现场等方式报名,报名人员需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报名时间为工作日,地址:大连甘井子东北北路101号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33房间;传真:81988858; 邮箱:dlgysyc@163.com。
(三)报名条件
关注城市燃气管理或者认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报名。
四、听证人员产生方式
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6名。报名人数超过16人的,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综合因素确定听证代表,旁听人员不超过10人。
五、相关要求
所有听证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要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听证旁听人对听证内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附件:
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2: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职业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
电话 | |||||
邮箱 | |||||
对听证事项的基本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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