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 机关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联合 部门 |
1 | 市住建局 | 对住宅小区物业项目实施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价格管理相关政策的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调阅审查 | 3月-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广告法》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调阅审查 | 第三季度 |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
3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广告法》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调阅审查 | 第三季度 |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
4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直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主体 | 是否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现场调阅审查 | 第二、四季度 | |
5 | 市住建局 |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现场调阅审查 | 9月份 | |
6 | 市住建局 | 在大连市注册的检测机构(实验室) | (一)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现场调阅审查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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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2/03/27 3.2k 阅读 5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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