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2019年9月30日前各区和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的摩托车进行处理,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历证明到受案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送交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