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9.12.24发布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11003人.pdf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