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更多>>更多>>

公 告

2024/10/15 1.9w 阅读 511 点赞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刘警官,联系电话:6291189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违法行为人

身份证号

1

李海军

******19750716****

附:李海军吊销公告.rar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案件查处大队

2024年10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更多>>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