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刘警官,联系电话:6291189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1 | 李海军 | ******19750716****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案件查处大队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