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1 | 宋世庆 | 21022219631112**** | 2102002200283330 |
2 | 曹雪林 | 15212219860128**** | 2102002200283352 |
3 | 唐伟 | 21011119780228**** | 2102002200283341 |
4 | 阎国强 | 21020419781104**** | 2102112201413734 |
5 | 张平 | 21062219621019**** | 2102112201413723 |
6 | 张忠利 | 21062319630427**** | 2102002200283315 |
附件:
处罚决定书照片.rar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