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胡警官,联系电话:62911912)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前14位) |
1 | 张俊超 | 41282719951214**** |
2 | 葛闯 | 21090419830228**** |
3 | 孟庆和 | 23232119720127**** |
4 | 王海军 | 22012219770919**** |
5 | 李双阳 | 22018219910321**** |
6 | 杨晓辉 | 21132219820602**** |
7 | 高善传 | 23022519750830**** |
8 | 贾广恩 | 21021119870206****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
2023年06月28日
附:
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