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高警官、张警官,联系电话:0411-39966826)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1 | 李金宝 | 21021319570503**** |
2 | 付仁 | 23082219661228**** |
3 | 孙彦林 | 23012119710605**** |
4 | 柳忠财 | 22062219600203**** |
5 | 陈立海 | 23210119720210**** |
6 | 赵晓旭 | 23028119860519**** |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 4月25日
附件:处罚告知笔录照片(序号+违法嫌疑人名字)
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