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刘家旭、杜清云,联系电话:0411--88016879)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1 | 栾春志 | 210221196505****** |
2 | 尤广俊 | 210221196512****** |
3 | 王本占 | 412902196507****** |
4 | 邓玺阳 | 210282200406****** |
5 | 李镇东 | 210221195901****** |
6 | 宫振玖 | 210213195910****** |
7 | 董国睿 | 210213198509****** |
8 | 曲国珍 | 210221195107****** |
9 | 周明全 | 412726196510****** |
10 | 关成义 | 210219196903****** |
11 | 郭长宝 | 222304197101****** |
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