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许警官 曾警官,联系电话:0411-62911893 13591700753)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前14位) |
1 | 刘春海 | 23232119680314**** |
2 | 庞玉双 | 23212719790301**** |
3 | 刘万春 | 21021119600313****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控三大队
2022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