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李烁,联系电话:18341107024)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前16位) |
1 | 李保库 | 23022219710903**** |
2 | 沙鹏飞 | 21020319971114**** |
3 | 何忠友 | 21082119580208**** |
4 | 牟金春 | 22088219780107**** |
5 | 白风江 | 21022119720529**** |
6 | 赵荣刚 | 23022419721115**** |
7 | 韩景明 | 22240419620623**** |
8 | 马秀艳 | 61252219631115**** |
9 | 齐新治 | 61252219631115**** |
10 | 包新善 | 21022119581025**** |
大连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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