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当事人(详见附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辖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查获。
因下列当事人(详见附件)无固定住所、联系方式无效且拒不到案,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对其对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详见附件)。并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下列当事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案件查处中队(联系人:姜警官,联系电话:18341133773)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