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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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06/12 1.0w 阅读 96 点赞

孙德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0******,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2021年03月08日10时 02分许,孙德奎在鹤大高速庄河收费站,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摩托车一案,我大队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孙德奎拒不到案,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102542200007051)。限孙德奎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案件查处中队(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0411-89831107)领取本处罚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

2022年06月13日    

附件:孙德奎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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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