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单位名称/职工姓名 | 案由 | 单位地址 |
| 1 | 大连百合氧枪喷头有限公司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大山村 |
| 2 | 大连千洋科技有限公司 | 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C号8层2号 |
| 3 | 大连保安有限公司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09号 |
| 4 | 庄河市吴炉镇中心幼儿园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小沟屯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6〕04006号
当事人:大连百合氧枪喷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哲明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大山村
我中心于2026年01月30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6年09月至2025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52225.6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4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6〕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陈钰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高稽决字〔2026〕05004号
当事人:大连千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丽竹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C号8层2号
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9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2年07月至2025年10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34966.4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19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6〕05005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春艳 陈钰 联系电话:88149379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世达街1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6〕04007号
当事人:大连保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汇东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09号
我中心于2026年03月17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2年06月至2025年12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49864.96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20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6〕0400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立柱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6〕04005号
当事人:庄河市吴炉镇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董明秋
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小沟屯
我中心于2026年03月1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10月至2025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9488.4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6〕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雨亭 陈涛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大连庄河市昌盛街37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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