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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住建规发〔2024〕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2024/04/21 1.3w 阅读 427 点赞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利用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查询利用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

第三条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一)阅览。档案利用者在市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档案。

(二)摘录。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市城建档案馆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出具证明。

(三)复制。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印、打印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符合规定的,加盖“档案证明章”。

第四条  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手续:

(一)建设单位查询:应提供建设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

(二)权利人查询:1.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的单位、个人,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及权利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权利人个人身份证明。2.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的单位、个人查询利用本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权利人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拍卖合同、付款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能够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证明。3.租赁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或租赁人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出租方建筑物权属相关证明及租赁合同等书面证明。

(三)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查询:应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因参考而查询利用档案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

(四)委托他人查询: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涉及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委托律师查询的,还应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与所查询城建档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授权委托手续。

(五)学术研究或编史修志查询:应提供介绍信、学术研究课题方案及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

(六)执行公务查询:因执行公务需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持说明查询利用目的的单位介绍信,出示经办人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及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及物业管理合同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等书面证明。

(八)其他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查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告知可以查询利用档案的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在查询利用过程中,档案利用者提出扩大利用范围的,需重新办理查询利用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查询:

(一)申请查询利用档案不在市城建档案馆范围内的;

(二)国家规定属于保密的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查询的情形。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完整记录城建档案查询利用过程,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十条  档案利用者查询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杠、涂改、增删、撕拆、垫写等行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私自复制档案,不得将馆藏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查阅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