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系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连市供热燃气管理站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9号
负责人:邹继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热燃气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供热燃气监督执法水平,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规定,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委托大连市供热燃气管理站行使供热燃气相关行业行政执法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大连市城区供热和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纠正供热燃气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供热燃气行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负责全市范围内供热和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有行政处罚权机关,定期将移送处罚情况报告委托单位。
(二)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定期将制止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委托单位。
(三)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定期将责令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委托单位。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8月25日至 2024年8月24日止。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受委托单位(大连市供热燃气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邹继舟)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