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系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代立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三定方案”规定,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委托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使房屋建筑相关行业行政执法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权。对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定期将制止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委托单位。
3.责令撤离或暂时停止施工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违法行为移送。发现直管工程存在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有行政处罚权机关。定期将移送处罚情况报告委托单位。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
六、其他约定
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承担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2.为各区市县(含先导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3.为拟定房屋建筑工程行业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4.承担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受委托单位(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代立伟)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