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男,汉族,身份证号:******19810203****,驾驶证档案编号:41140297788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安苗村委田桥二组073号,无业。
经调查,2021年12月05日22时39分许,王胜利驾驶辽BG3C3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泡崖街路段时,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测试仪检测值为13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后将王胜利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大连科华司法中心鉴定,王胜利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以上事实有王胜利的讯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王胜利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王胜利在案件侦查期间离开提供的居住地,且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王胜利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韩警官,联系电话:1834110197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