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单位名称/职工姓名 | 案由 | 单位地址 |
| 1 | 大连华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88号 |
| 2 | 大连诚泽信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整体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爱贤街10号设计城A座第19层1914-88 |
| 3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心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9-5 |
| 4 | 大连天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 大连保税区强港路78号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中稽决字〔2026〕04008号
当事人:大连华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88号
我中心于2026年02月2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5年01月至2025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64692.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5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6〕0400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英威 李莉 联系电话:8281779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03月1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6〕03004号
当事人:大连诚泽信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合君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爱贤街10号设计城A座第19层1914-88
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2日对你单位整体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02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40200.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6〕0300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立柱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6〕04011号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心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梅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9-5
我中心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9年03月至2020年05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8099.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2月13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6〕0400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2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开稽决字〔2026〕04009号
当事人: 大连天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学博
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强港路78号
我中心于2026年02月03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08月至2025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30991.2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02月12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开稽通字〔2026〕04006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林 封约瑟 联系电话:87189717
地 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4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