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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05/19 6.7k 阅读 79 点赞

朱大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978100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试量付庄段小庄,无业。

经调查,2022年11月09日10时36分许,朱大伟驾驶辽B61QZ8小型轿车行驶至西部通道两桥兰云街时,因驾驶报废的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者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违法行为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管所回函、查获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朱大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缴辽B61QZ8号小型轿车,对朱大伟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朱大伟在案件处理调查期间离开提供的居住地,且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朱大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联系人:于警官,联系电话:13500762678)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

2024年05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